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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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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安心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调整充实原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主抓学生工作的同志组成领导组。学院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系(院)建立以系主任(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常务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助学贷款工作。
  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及条件
  1、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
  3、刻苦学习,学习成绩较好,截止贷款日,无不及格现象,能够正常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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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家庭经济收入低,在校期间所获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学生。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还贷义务的学生。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1、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首先向系(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系(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系(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同时要求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Copyright © 2004-2005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4)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4、系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汇总后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5、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6、委托银行根据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确认的贷款学生名单,为借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按指定用途发放贷款。
  7、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及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在办理完助学贷款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四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还款期限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 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高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定一次的方式。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每笔合同贷款本金须一次还清,本金偿还最后期限为每笔贷款合同正式签定后的第6年;提前还款的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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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六、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有权停发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贷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贷款而超前消费的(如利用贷款购买手机、用来抽烟、酗酒等)。
  2、贷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者。
  4、伪造证件的。
  5、中途退学、死亡、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6、因学习不认真、不刻苦造成学业成绩差,出现留级或累计三门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7、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七、  若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专升本)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贷款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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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贷款学生出现休学、停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由学校负责通知银行停发贷款。
  九、  对违约学生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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